、第六章.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广播电视 防洪排水 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以及各类杆线,管线 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四十七条、城市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项管线工程 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当按照市政管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确需开挖施工的,由道路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绿化。环保、消防 民防及其他重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审批手续,第五十条、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的座标,标高。控制红线宽度以及道路绿化带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如在建设中确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规划部门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