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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需由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受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在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未通过或者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在有效期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受理要求、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总平面和单体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后 即可按照受理要求向规划部门申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收齐申报资料后七日内。按照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 审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控制指标 同意的应当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定出让的地块.由规划部门按已批准的规划确定其位置 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规划管理技术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批复后。编制初步设计.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并在收齐按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及消防.民防、抗震,园林等部门核准意见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三十日内核发,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不得擅自改动.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 并经规划部门验线及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检后五日内组织检查。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规划验收.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有用地红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建筑规模,使用期限和使用性质建设和使用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出租 转让,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单独设置的城市雕塑.应当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 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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