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完成 3、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 0。4、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0,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3,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 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 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3、0 6,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3 0,7,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 0、8。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 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 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