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0 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完成,3,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3.0 4,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0、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3,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3、0.6.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3,0。7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8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 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