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 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完成 3、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3,0。4。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0、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3 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 分部 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 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 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 确认。3、0,6,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 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3 0,7,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8.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修或更换构 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