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 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 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完成,3,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3.0 4、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 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0。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3.0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经监理 或建设单位,确认,3,0。6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3 0.7、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8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 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