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 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完成 3。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3。0。4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0,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见证取样送样,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3。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 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3。0,6,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 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 2倍,3,0 7。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 8,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