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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0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完成、3.0 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3,0,4,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0。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 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3,0,6。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 2倍.3.0、7.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8,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修或更换构 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 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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