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五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 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八。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九,建筑物命名批复书。十,工程结算书,十一。污水排放许可证 十二,宗地图。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十三,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 十四.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十五、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十六 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十七。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十八 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十九、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二十,所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验收证明资料等,二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 二十二.自项目立项至建设工程竣工所涉及的其他工程资料 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 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时间、第六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 物业,管理科 第七条。审查合格的,由住宅、物业。管理科牵头,在15日内组织建设科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政府物业中心组成查验小组.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感观查验 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房屋闭水.渗漏情况。二,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设备使用和运作情况,三。共用部位的完好情况。四.清点钥匙,五、审查已提交资料的完备性,查验发现的有关问题由住宅。物业.管理科进行汇总.并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整改落实.第八条.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及时通知住宅,物业,管理科组织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政府物业中心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第九条 经复查合格或经现场查验不存在相关问题的。政府物业中心会同建设单位就水表,电表、燃气表等进行清缴归零,建设单位撤场 正式办理水,电、气过户手续,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