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五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八,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九。建筑物命名批复书。十,工程结算书,十一,污水排放许可证、十二,宗地图.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十三、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 十四.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十五.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 十六、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十七.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十八 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 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十九,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二十,所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验收证明资料等,二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二十二,自项目立项至建设工程竣工所涉及的其他工程资料。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时间 第六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第七条,审查合格的。由住宅。物业,管理科牵头,在15日内组织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政府物业中心组成查验小组、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感观查验.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房屋闭水.渗漏情况,二、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设备使用和运作情况、三,共用部位的完好情况,四。清点钥匙。五。审查已提交资料的完备性 查验发现的有关问题由住宅,物业,管理科进行汇总,并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整改落实.第八条,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及时通知住宅 物业,管理科组织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政府物业中心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第九条。经复查合格或经现场查验不存在相关问题的.政府物业中心会同建设单位就水表。电表,燃气表等进行清缴归零,建设单位撤场.正式办理水、电,气过户手续,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 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