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五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 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八,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九,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十.工程结算书、十一、污水排放许可证.十二 宗地图。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 十三、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十四,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十五。消防、燃气 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十六。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十七,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十八。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十九、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二十 所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验收证明资料等,二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二十二 自项目立项至建设工程竣工所涉及的其他工程资料,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时间、第六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第七条,审查合格的。由住宅 物业、管理科牵头.在15日内组织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政府物业中心组成查验小组。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感观查验 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房屋闭水,渗漏情况。二。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设备使用和运作情况、三 共用部位的完好情况。四。清点钥匙,五、审查已提交资料的完备性、查验发现的有关问题由住宅,物业 管理科进行汇总,并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整改落实,第八条,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及时通知住宅,物业、管理科组织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政府物业中心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 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经复查合格或经现场查验不存在相关问题的,政府物业中心会同建设单位就水表,电表 燃气表等进行清缴归零。建设单位撤场 正式办理水。电 气过户手续.住宅,物业 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 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