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五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 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九,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十.工程结算书、十一。污水排放许可证、十二,宗地图、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 十三,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十四。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十五。消防 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 十六,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 十七 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十八,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 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十九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二十.所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验收证明资料等。二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二十二、自项目立项至建设工程竣工所涉及的其他工程资料。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时间 第六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 物业。管理科。第七条。审查合格的,由住宅,物业,管理科牵头、在15日内组织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政府物业中心组成查验小组。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感观查验.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房屋闭水,渗漏情况。二、消防 电梯、监控等设施设备使用和运作情况,三,共用部位的完好情况。四。清点钥匙.五,审查已提交资料的完备性.查验发现的有关问题由住宅,物业、管理科进行汇总、并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整改落实,第八条、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及时通知住宅,物业,管理科组织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政府物业中心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第九条 经复查合格或经现场查验不存在相关问题的.政府物业中心会同建设单位就水表、电表 燃气表等进行清缴归零.建设单位撤场,正式办理水、电。气过户手续,住宅,物业 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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