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和社区公共配套物业管理.规范新区保障性住房和社区公共配套物业查验,移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区保障性住房和社区公共配套物业查验.移交相关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指政府以直接投资,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 含安居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及其配套用房。本细则所称的社区公共配套物业指商品住房项目的社区公共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学校、幼儿园、社区居委会 派出所 警务室,社康中心,社区服务站,环卫设施等,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科是保障性住房和社区公共配套物业查验.移交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住房保障和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和社区公共配套物业实物移交环节的资料审查 配合住宅 物业 管理科开展相关工作 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协助住宅,物业,管理科开展保障性住房和社区公共配套物业查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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