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十条 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含建设监管协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 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八,建筑物命名批复书,九.保障性住房设计和装修图纸,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十一.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移交协议书.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实物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申请表。二、工程结算书、三、宗地图 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 四,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 五,污水排放许可证、六、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 七.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八,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九,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入伙通知书,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 审查合格的、按照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相关规定及程序.开展查验和移交工作,并由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所在小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享受小区同等物业服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协助政府物业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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