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十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 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 三 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含建设监管协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八,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九、保障性住房设计和装修图纸,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移交协议书。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实物移交保障性住房 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申请表,二。工程结算书,三,宗地图 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四,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五.污水排放许可证,六。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七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八、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九。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入伙通知书。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十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 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按照本细则第七 八,九条相关规定及程序、开展查验和移交工作.并由住宅,物业 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所在小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享受小区同等物业服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协助政府物业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