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十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含建设监管协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 施工许可证。七 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八,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九.保障性住房设计和装修图纸,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十一,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 管理科,审查合格的 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移交协议书。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 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实物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申请表,二.工程结算书.三、宗地图。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 四.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五。污水排放许可证,六,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 七,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八、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九 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 入伙通知书,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十二 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按照本细则第七 八.九条相关规定及程序,开展查验和移交工作,并由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第十四条,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所在小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享受小区同等物业服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协助政府物业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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