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十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含建设监管协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八,建筑物命名批复书。九,保障性住房设计和装修图纸,十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十一.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 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移交协议书.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实物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申请表、二。工程结算书,三.宗地图,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四 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五 污水排放许可证,六,消防。燃气 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七,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八。房屋分栋 分户汇总表、九。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入伙通知书.十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十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 审查合格的,按照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相关规定及程序 开展查验和移交工作。并由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第十四条,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所在小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享受小区同等物业服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协助政府物业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