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十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 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含建设监管协议,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 八 建筑物命名批复书,九.保障性住房设计和装修图纸.十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十一。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住宅 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 保障性住房移交协议书.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实物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申请表,二,工程结算书、三.宗地图、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四.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五,污水排放许可证。六.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七。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八,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九。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 入伙通知书。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十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 物业 管理科、审查合格的。按照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相关规定及程序.开展查验和移交工作,并由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 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第十四条,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所在小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享受小区同等物业服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协助政府物业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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