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十条 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含建设监管协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 施工许可证 七.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 八 建筑物命名批复书,九、保障性住房设计和装修图纸、十.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十一 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住宅 物业 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移交协议书.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实物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申请表、二,工程结算书.三,宗地图 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四,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五.污水排放许可证。六.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七。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八.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九.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入伙通知书。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一,城建档案移交书.十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按照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相关规定及程序,开展查验和移交工作、并由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所在小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享受小区同等物业服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政府物业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