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建,收购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的查验和移交第十条 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 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表,二 项目立项批文.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含建设监管协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八。建筑物命名批复书。九.保障性住房设计和装修图纸.十,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十一、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移交协议书.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政府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政府物业中心申请实物移交保障性住房.提供以下资料。一.坪山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申请表 二。工程结算书。三 宗地图、全套竣工图和装修施工图,含电子版、四。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缴款证明文件,五,污水排放许可证 六.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材料,七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八。房屋分栋.分户汇总表。九 装修标准及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入伙通知书.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一 城建档案移交书.十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政府物业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宅 物业,管理科,审查合格的 按照本细则第七 八,九条相关规定及程序.开展查验和移交工作 并由住宅。物业.管理科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实物移交确认书,相关手续,第十四条。配建 收购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所在小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享受小区同等物业服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协助政府物业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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