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和社区公共配套物业移交后。工程或设备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已满的,由住宅 物业、管理科会同政府物业中心按照日常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公益性的社区公共配套物业免收物业管理费.非公益性的社区公共配套物业空置期间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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