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市,县 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三,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五十八条.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 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二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规划许可的.经查实。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许可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