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村公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致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重要基础设施.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加快农村公路的健康 持续发展和提高农村公路质量 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一 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管理、一、农村公路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规划管理,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总体部署、围绕城镇化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县县畅 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完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二、县道规划由县,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 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 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县,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凡纳入市级以上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于计划批复的实施期内开工建设。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县道和乡道及农村公路骨架网道路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二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8 5米。路面宽度平原区不低于7。5米,山区不低于7米,三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 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村道的建设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 5米 具有干线功能或通客车的村级公路,有条件的可适当加宽 农村公路要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设置排水 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四、县道,乡道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五 县道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法人为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乡道建设项目法人由县。乡政府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能力确定法人,村道建设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 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多项目合并招标.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根据定额,物价合理确定标价 严禁招标人为减少投资盲目压价或投标人盲目压价恶性竞标.招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注重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专群结合 的质量监督模式。县道,乡道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重点突出、控制有效,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机制 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率100,优良率85 以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完善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一。坚持.建设是发展 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创建省级 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载体、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抓手。做到,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 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二。农村公路要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 技术状态良好 县、乡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或硬化1米,村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 或硬化0.5米 山区道路的临崖。临水.急弯,路侧险要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驶安全,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其中大 中修养护工程、建议。计划。要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四,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养护站为管养单元的运作机制。重要县道和乡,镇.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一般由各村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完成,市,县,市,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保洁考核机制、激励各养护单位 个人.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县道的绿化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 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立,政府负责 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及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二.加大公路巡查力度 严格 公正,文明执法.重点治理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突出问题,县道 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三 加大治超工作力度 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同时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禁止超限车辆行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 完好 畅通、四。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在积极争取和切实用好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 各级财政应逐年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市财政安排不低于市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安排不低于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 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 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确保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对各县,市 区政府年度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 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鼓励单。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公路沿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 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由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公安,监察。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支持力度、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抓好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从2012年开始 市政府将把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对县.市 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好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县 乡、镇,两级政府要逐年签订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充分调动乡,镇 村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的积极性.全市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责.共同推动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我市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