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空间环境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态绿化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 且,不得安排工业,仓储,村镇建设等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三河一山一湖、御河.十里河,口泉河 西北山区。文瀛湖,防护 风,林带内的园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第三十四条,根据城市各层次规划.现作如下规定,城市主轴线为,1,大南街、大北街及其南北向延长线。古城中轴、2。迎宾东西路.迎宾大道及其东西向延长线。3 大东街,大西街及其东西向延长线。4 御河两岸绿化带,城市辅助轴线为 1。城市36米以上的道路 2 城市商业步行街。城市主轴线,中心线。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宜安排居住用地、单体建筑或建筑群落规模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古城及其控制范围从其控制要求。城市主轴线与主轴线,主轴线与辅助轴线交叉点是城市主要控制的节点和景点,应优先安排广场。公园以及标志性建筑.上述位置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三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同展览馆和职工俱乐部等近 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城市主轴线上的重要节点建筑是城市标识性建筑、在其周边应控制不小于总用地30,的空旷绿地 绿地单边尺寸应不小于10米 其中空旷绿地的50.面积应临城市道路,上述标识性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非保护性建筑应逐步拆除、其用地只能用作绿化用地.第三十六条 城市交通性道路两侧不应安排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公共建筑,生活性道路两侧每隔300。500米应安排一处不小于5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第三十七条。道路的人行道应不小于6米,现状小于6米的不得设置其他设施,灯杆除外。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街角地的建筑宜呈,阴角型 布置,并且应在临街处设置不小于建筑面积5,的开放空间.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经批准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小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米 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 5米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十条,建筑物上的附属设施,包括户外广告牌,商店招牌,橱窗,窗檐.遮阳蓬、购物拱廊等应整齐划一 防风门斗、橱窗等不得突出外墙面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提前预留位置,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街建筑室内地面与人行道的高差应尽量减少.后退道路红线不足10米的、最大不得超过30厘米 临街的出入口台阶沿街长度不得大于建筑出入口宽度的1。5倍。第四十一条,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沿街建筑不得安排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 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上述设施应进行隐蔽或美化处理,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由于临街建筑墙面后退而形成的空地、只能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作为私有空间.沿道路的公共空间应与人行道标高统一一致.并且应采用统一的材料和方法进行铺装。第四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公共厕所.应结合其他建筑一并设计建设、各种道路设施可采用共架,代用,兼用。改进.统一布置等方法进行整合、参见下表.同一段道路,各种设施要采用以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一个基色调,其基座宜采用与人行道一致的铺装材料 道路设施整合的可能性。可共架的设施.统一布置的设施。可代用.兼用 的设施第四十三条。城市灯光环境工程要综合解决建筑.道路。交通标志.广告、橱窗。绿化,小品各种照明方式与景物的关系.控制眩光和视觉干扰 建筑设计和再次外装修时必须考虑建筑灯光环境效果,并要确定平时。节日。重大节日三种开启模式、灯具本身尽量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