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空间环境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态绿化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且、不得安排工业,仓储、村镇建设等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三河一山一湖。御河,十里河.口泉河.西北山区。文瀛湖.防护,风 林带内的园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第三十四条、根据城市各层次规划、现作如下规定、城市主轴线为.1。大南街.大北街及其南北向延长线,古城中轴.2。迎宾东西路.迎宾大道及其东西向延长线、3,大东街,大西街及其东西向延长线.4。御河两岸绿化带.城市辅助轴线为。1。城市36米以上的道路,2 城市商业步行街。城市主轴线。中心线.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宜安排居住用地,单体建筑或建筑群落规模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古城及其控制范围从其控制要求。城市主轴线与主轴线 主轴线与辅助轴线交叉点是城市主要控制的节点和景点,应优先安排广场 公园以及标志性建筑 上述位置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三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同展览馆和职工俱乐部等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城市主轴线上的重要节点建筑是城市标识性建筑,在其周边应控制不小于总用地30,的空旷绿地.绿地单边尺寸应不小于10米。其中空旷绿地的50,面积应临城市道路.上述标识性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非保护性建筑应逐步拆除.其用地只能用作绿化用地.第三十六条 城市交通性道路两侧不应安排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公共建筑、生活性道路两侧每隔300 500米应安排一处不小于5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第三十七条。道路的人行道应不小于6米 现状小于6米的不得设置其他设施,灯杆除外。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街角地的建筑宜呈,阴角型、布置.并且应在临街处设置不小于建筑面积5。的开放空间。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经批准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小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十条,建筑物上的附属设施.包括户外广告牌、商店招牌 橱窗.窗檐、遮阳蓬,购物拱廊等应整齐划一.防风门斗、橱窗等不得突出外墙面。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 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提前预留位置 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街建筑室内地面与人行道的高差应尽量减少、后退道路红线不足10米的.最大不得超过30厘米,临街的出入口台阶沿街长度不得大于建筑出入口宽度的1,5倍,第四十一条,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 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沿街建筑不得安排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 污水池 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上述设施应进行隐蔽或美化处理.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 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由于临街建筑墙面后退而形成的空地、只能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作为私有空间,沿道路的公共空间应与人行道标高统一一致、并且应采用统一的材料和方法进行铺装 第四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公共厕所 应结合其他建筑一并设计建设。各种道路设施可采用共架,代用,兼用。改进。统一布置等方法进行整合,参见下表、同一段道路,各种设施要采用以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一个基色调、其基座宜采用与人行道一致的铺装材料。道路设施整合的可能性、可共架的设施,统一布置的设施,可代用,兼用。的设施第四十三条、城市灯光环境工程要综合解决建筑。道路。交通标志,广告.橱窗、绿化,小品各种照明方式与景物的关系,控制眩光和视觉干扰、建筑设计和再次外装修时必须考虑建筑灯光环境效果、并要确定平时,节日 重大节日三种开启模式,灯具本身尽量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