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空间环境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态绿化用地范围内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且,不得安排工业,仓储.村镇建设等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三河一山一湖、御河,十里河。口泉河,西北山区.文瀛湖 防护、风 林带内的园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第三十四条、根据城市各层次规划.现作如下规定.城市主轴线为.1,大南街。大北街及其南北向延长线。古城中轴,2,迎宾东西路。迎宾大道及其东西向延长线 3,大东街,大西街及其东西向延长线,4.御河两岸绿化带,城市辅助轴线为,1,城市36米以上的道路,2 城市商业步行街,城市主轴线,中心线.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宜安排居住用地,单体建筑或建筑群落规模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古城及其控制范围从其控制要求。城市主轴线与主轴线,主轴线与辅助轴线交叉点是城市主要控制的节点和景点.应优先安排广场,公园以及标志性建筑。上述位置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三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同展览馆和职工俱乐部等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城市主轴线上的重要节点建筑是城市标识性建筑、在其周边应控制不小于总用地30,的空旷绿地,绿地单边尺寸应不小于10米,其中空旷绿地的50.面积应临城市道路 上述标识性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非保护性建筑应逐步拆除、其用地只能用作绿化用地 第三十六条、城市交通性道路两侧不应安排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公共建筑、生活性道路两侧每隔300。500米应安排一处不小于5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第三十七条.道路的人行道应不小于6米.现状小于6米的不得设置其他设施,灯杆除外,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街角地的建筑宜呈,阴角型,布置.并且应在临街处设置不小于建筑面积5,的开放空间.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经批准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小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十条 建筑物上的附属设施,包括户外广告牌,商店招牌,橱窗。窗檐,遮阳蓬.购物拱廊等应整齐划一。防风门斗,橱窗等不得突出外墙面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 太阳能热水器 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提前预留位置.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街建筑室内地面与人行道的高差应尽量减少,后退道路红线不足10米的 最大不得超过30厘米。临街的出入口台阶沿街长度不得大于建筑出入口宽度的1。5倍、第四十一条。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 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沿街建筑不得安排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 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 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上述设施应进行隐蔽或美化处理.配.变电室 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由于临街建筑墙面后退而形成的空地 只能作为城市公共空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作为私有空间.沿道路的公共空间应与人行道标高统一一致 并且应采用统一的材料和方法进行铺装、第四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公共厕所 应结合其他建筑一并设计建设,各种道路设施可采用共架,代用。兼用、改进、统一布置等方法进行整合.参见下表 同一段道路 各种设施要采用以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一个基色调 其基座宜采用与人行道一致的铺装材料.道路设施整合的可能性,可共架的设施 统一布置的设施,可代用、兼用 的设施第四十三条,城市灯光环境工程要综合解决建筑,道路.交通标志、广告。橱窗 绿化 小品各种照明方式与景物的关系,控制眩光和视觉干扰 建筑设计和再次外装修时必须考虑建筑灯光环境效果 并要确定平时。节日,重大节日三种开启模式,灯具本身尽量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