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空间环境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态绿化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 且.不得安排工业。仓储、村镇建设等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三河一山一湖,御河,十里河。口泉河、西北山区,文瀛湖 防护.风,林带内的园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第三十四条,根据城市各层次规划 现作如下规定。城市主轴线为 1 大南街、大北街及其南北向延长线、古城中轴。2,迎宾东西路,迎宾大道及其东西向延长线、3。大东街,大西街及其东西向延长线,4,御河两岸绿化带、城市辅助轴线为、1。城市36米以上的道路,2。城市商业步行街 城市主轴线、中心线 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宜安排居住用地,单体建筑或建筑群落规模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古城及其控制范围从其控制要求、城市主轴线与主轴线 主轴线与辅助轴线交叉点是城市主要控制的节点和景点.应优先安排广场 公园以及标志性建筑.上述位置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三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同展览馆和职工俱乐部等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城市主轴线上的重要节点建筑是城市标识性建筑。在其周边应控制不小于总用地30 的空旷绿地,绿地单边尺寸应不小于10米。其中空旷绿地的50 面积应临城市道路、上述标识性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非保护性建筑应逐步拆除.其用地只能用作绿化用地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交通性道路两侧不应安排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公共建筑,生活性道路两侧每隔300。500米应安排一处不小于5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第三十七条。道路的人行道应不小于6米 现状小于6米的不得设置其他设施.灯杆除外.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街角地的建筑宜呈。阴角型.布置。并且应在临街处设置不小于建筑面积5,的开放空间、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经批准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小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十条 建筑物上的附属设施,包括户外广告牌。商店招牌。橱窗。窗檐,遮阳蓬 购物拱廊等应整齐划一,防风门斗。橱窗等不得突出外墙面,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 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 宜提前预留位置 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 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街建筑室内地面与人行道的高差应尽量减少 后退道路红线不足10米的、最大不得超过30厘米.临街的出入口台阶沿街长度不得大于建筑出入口宽度的1,5倍。第四十一条 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沿街建筑不得安排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上述设施应进行隐蔽或美化处理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 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由于临街建筑墙面后退而形成的空地,只能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作为私有空间、沿道路的公共空间应与人行道标高统一一致、并且应采用统一的材料和方法进行铺装.第四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公共厕所、应结合其他建筑一并设计建设 各种道路设施可采用共架 代用.兼用。改进、统一布置等方法进行整合,参见下表、同一段道路 各种设施要采用以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一个基色调、其基座宜采用与人行道一致的铺装材料。道路设施整合的可能性,可共架的设施.统一布置的设施,可代用,兼用,的设施第四十三条,城市灯光环境工程要综合解决建筑,道路 交通标志,广告.橱窗.绿化,小品各种照明方式与景物的关系,控制眩光和视觉干扰 建筑设计和再次外装修时必须考虑建筑灯光环境效果,并要确定平时,节日、重大节日三种开启模式,灯具本身尽量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