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空间环境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态绿化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且.不得安排工业。仓储、村镇建设等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三河一山一湖.御河。十里河.口泉河、西北山区.文瀛湖.防护,风、林带内的园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第三十四条、根据城市各层次规划。现作如下规定.城市主轴线为、1 大南街.大北街及其南北向延长线、古城中轴,2 迎宾东西路。迎宾大道及其东西向延长线 3。大东街、大西街及其东西向延长线。4。御河两岸绿化带,城市辅助轴线为.1、城市36米以上的道路.2。城市商业步行街、城市主轴线,中心线,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宜安排居住用地.单体建筑或建筑群落规模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古城及其控制范围从其控制要求.城市主轴线与主轴线.主轴线与辅助轴线交叉点是城市主要控制的节点和景点 应优先安排广场.公园以及标志性建筑.上述位置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城市设计 其他地段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三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大同展览馆和职工俱乐部等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城市主轴线上的重要节点建筑是城市标识性建筑。在其周边应控制不小于总用地30。的空旷绿地。绿地单边尺寸应不小于10米.其中空旷绿地的50 面积应临城市道路,上述标识性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非保护性建筑应逐步拆除、其用地只能用作绿化用地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交通性道路两侧不应安排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公共建筑,生活性道路两侧每隔300、500米应安排一处不小于5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第三十七条,道路的人行道应不小于6米、现状小于6米的不得设置其他设施 灯杆除外、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街角地的建筑宜呈,阴角型、布置、并且应在临街处设置不小于建筑面积5,的开放空间,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经批准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例规定、一 廊道的净宽不小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 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十条,建筑物上的附属设施.包括户外广告牌,商店招牌,橱窗。窗檐,遮阳蓬,购物拱廊等应整齐划一.防风门斗 橱窗等不得突出外墙面、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提前预留位置,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街建筑室内地面与人行道的高差应尽量减少,后退道路红线不足10米的,最大不得超过30厘米。临街的出入口台阶沿街长度不得大于建筑出入口宽度的1,5倍.第四十一条、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沿街建筑不得安排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 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 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上述设施应进行隐蔽或美化处理、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 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由于临街建筑墙面后退而形成的空地,只能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作为私有空间。沿道路的公共空间应与人行道标高统一一致,并且应采用统一的材料和方法进行铺装,第四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公共厕所,应结合其他建筑一并设计建设、各种道路设施可采用共架、代用 兼用、改进,统一布置等方法进行整合,参见下表、同一段道路,各种设施要采用以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一个基色调.其基座宜采用与人行道一致的铺装材料.道路设施整合的可能性。可共架的设施、统一布置的设施,可代用。兼用 的设施第四十三条。城市灯光环境工程要综合解决建筑 道路.交通标志,广告.橱窗 绿化。小品各种照明方式与景物的关系.控制眩光和视觉干扰、建筑设计和再次外装修时必须考虑建筑灯光环境效果,并要确定平时 节日,重大节日三种开启模式。灯具本身尽量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