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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10000.m2以上的 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m2的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重要地段。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附表2的要求,第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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