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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10000.m2以上的。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m2的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重要地段,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附表2的要求,第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 但其扩建、加层对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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