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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10000、m2以上的,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基地面积。m2的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重要地段。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并不得超过附表2的要求,第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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