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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市政设施第二十九条,新建和改建道路,包括桥,涵.人防工事、铁路等.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和御东新区下列地区内禁止新建各类架空杆线、一、道路红线在36米以上的主 次干道,商业街,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入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二,车站.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四,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旅游景点范围内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五 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建成区、御东新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道路红线在24米以下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其内部管线,含化粪池、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红线敷设。连接地下干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第三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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