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一,低层 10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1500 m2,三,高层。2500 m2,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 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第五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二 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第六条,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