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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一、低层、1000m2 二.多层及中高层,1500,m2,三,高层,2500 m2。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第六条,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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