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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 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一、低层、10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1500。m2、三,高层,2500,m2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不利于服务要求的.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第六条。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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