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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一。低层,1000m2,二 多层及中高层。1500,m2 三.高层、2500 m2。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 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第六条,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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