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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2倍的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即,H。W,2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1 A、L、W,2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2.在实际应用中 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按下列深化而来的算式控制建筑高度、A。2L W。S 式中、A 为沿线建筑以1.1。既45度 高度角在地上投影,面积 L、W.S的意义同前,按以上公式验算后退距离不够的、在大于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退距离,第二十六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供电走廊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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