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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2倍的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 即 H、W,2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1,A、L.W,2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2 在实际应用中 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按下列深化而来的算式控制建筑高度,A,2L.W、S、式中、A。为沿线建筑以1,1.既45度,高度角在地上投影 面积。L.W。S的意义同前,按以上公式验算后退距离不够的。在大于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退距离、第二十六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供电走廊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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