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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七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八条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2年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第三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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