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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 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七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八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取消其2年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第三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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