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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七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八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2年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第三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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