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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申请、核准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二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市市民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第.二,项规定的人均住房困难面积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 市政府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公示有异议的 公示单位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 向社会公开.对于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 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第二十六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第二十七条、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原租赁的公有住房应腾退,第二十八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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