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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廉租住房建设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在确定配建的项目中。廉租住房建设要相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建设廉租住房应优化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 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第十二条。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确定具体的配建项目,在已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其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方可竣工验收,即通水。通电、通气.安装套内门。房屋室内地面为水泥光面。室内墙面为涂料 厨房 卫生间铺地板砖,贴瓷片,安装洁具等,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要建设公共车库或车棚。整栋楼房为廉租住房的建筑不得设置分户车库和分户储藏间、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置。租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招标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廉租住房配建作为招标条件。并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 由项目竞得人按招标公告条件和要求负责配建、无需招标的,配建比例。套型 面积等指标参照招标项目执行、第十六条。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七条,配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 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在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具体配建项目和配建指标、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时办理供地手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四,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且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公告或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合同书 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五.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 应当审核建设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不符合的不予备案 在核发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 销 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 六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后 应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定。廉租住房配建合同书,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划拨资料.按照整栋或者整单元集中建设的原则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编制初步设计或建设实施方案。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权限规定.对廉租住房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将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和招标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七、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拨付与成本核算,一。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拨付按照廉租住房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廉租住房集中新建或配建合同一经签订、市财政部门按合同总价的20,预付建设单位定金。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主体全部结顶且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办理完毕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验后,财政部门按合同价款50、支付配建资金 工程竣工并具备入住条件。经市产权产籍部门面积界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后,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房屋价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合同价格暂按项目法人招标中标价格计算 或先按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计算、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决算提出的拨款意见进行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支付剩余款项.二.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3、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上述费用按确定的配建比例分摊部分和应税价格计入建设成本.第十九条,政府购置廉租住房,一.政府购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购置未纳入廉租住房配建范围的住房,购置廉租住房应纳入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购买 二,购置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交付标准按照配建廉租住房的标准执行,三、购置的廉租住房.成本核算参照配建廉租住房的标准执行。最终结算价格按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的价格执行。基础配套设施费用结算时一并支付.四.购置的廉租住房各项销售手续齐全且达到入住条件后。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登记、维修.管理、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 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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