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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 国土资源、规划,金融 税务 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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