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市.县,市。规划局擅自批准、调整各类城乡规划的,批准,调整的内容无效、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擅自批准.调整各类城乡规划的.批准.调整的内容无效。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市,县 市。规划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三。违反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审批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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