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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市.规划局擅自批准,调整各类城乡规划的.批准,调整的内容无效.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擅自批准.调整各类城乡规划的。批准。调整的内容无效.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市、县。市,规划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三,违反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审批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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