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 县.市。规划局擅自批准 调整各类城乡规划的。批准,调整的内容无效,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县,市,人民政府擅自批准、调整各类城乡规划的、批准,调整的内容无效,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市,县,市 规划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造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三 违反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审批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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