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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