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外 还可根据城乡发展需要编制区域规划。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等、作为下层次规划的指导,其中城市的重点区块应当编制城市设计,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市域总体规划.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统筹城乡发展 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市域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 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治,引导全市域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市设计,是根据城市特定区域的功能定位 对该区域的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城市设计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城市专业 专项,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或分区规划阶段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并可单独组织编制。审批的规划、用以进一步明确城市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编制下层次规划的重要依据.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和给水.排水 供电 电信,热力,燃气等工程规划。以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防洪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各专业,专项 规划的编制,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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