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规划调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规划内容重大变更的,应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或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三十六条,对城乡规划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城乡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当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内容的重大变更是指对其强制性内容的变更,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变更是指对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以及城市防灾工程等主要内容的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变更主要包括下列情况.一。改变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使规划范围内该类性质的用地与原规划同类用地总量相差10 以上、二。超过地块规划建筑密度指标20 以上。三.改变特定地区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四 超过地块规划容积率指标20。以上.五,降低地块规划绿地指标5,以上,六。在规划范围内 取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或缩减配套指标.使配套水平受到影响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