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规划调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对城乡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规划内容重大变更的。应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或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三十六条 对城乡规划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城乡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当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内容的重大变更是指对其强制性内容的变更,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变更是指对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以及城市防灾工程等主要内容的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变更主要包括下列情况.一。改变地块规划用地性质 使规划范围内该类性质的用地与原规划同类用地总量相差10。以上,二。超过地块规划建筑密度指标20,以上.三、改变特定地区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 四.超过地块规划容积率指标20 以上.五。降低地块规划绿地指标5。以上、六.在规划范围内、取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或缩减配套指标,使配套水平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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