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凡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均应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应当逐步向农村推广,农村新建和改建住宅,应当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第十六条鼓励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淘汰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对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 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 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 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系统节能技术和产品.五,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六,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设备、七.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民用建筑应当逐步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中节能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监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二十四条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二、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热工计算书、三.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核准 审查文件、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筑节能认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对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发给、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予发给认定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筑节能认定证书、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