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专项基金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经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免缴专项基金,一.人防工程、二 私人住宅,平房,三、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第二十八条专项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 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建设。财政.监察。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完工但尚未抹灰或装饰、加盖前,提请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验收,经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验收。检测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核实后.对于符合下列返还专项基金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15日内返还专项基金并办理结算手续,对于不符合下列返还专项基金条件的.不予返还专项基金并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按预缴总额的80。返还专项基金。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达到节能设计但使用粘土空心制品的。按预缴总额的70、返还专项基金,三,非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还专项基金.四。非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但使用粘土空心制品的 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还专项基金,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依照本办法规定返还的专项基金 充抵工程成本.第三十一条专项基金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引进,新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二 原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 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和技术培训 六,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的其他开支.前款,一.二、三、四,五,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三十二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按照原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二、管理机构目前仍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 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三 目前仍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今后应当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第三十三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四 经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