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推广节能建筑。保护土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利用废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温隔热、自重轻,强度高的墙体材料,具体产品,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产品目录为准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他节能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 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 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开发。生产 应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科研 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负责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认定工作,五.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六。组织进行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的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和宣传、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七 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 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实行目标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总体规划及实施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支持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 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 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促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持续发展、协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