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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镇各类建筑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以及用粘土实心砖砌筑围墙和建造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设计的,二,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又不按有关规定要求修改设计的.三,施工单位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补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建设单位退还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节能认定,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予以认定又不作出书面答复的 以及受罚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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