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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墙体材料管理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第九条在城镇建设中。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风景名胜区的仿古建筑工程外。禁止在各类建筑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砌筑围墙及建造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第十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政府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工业固体废料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 必须无毒,无害.无放射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建筑用材质量标准、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优化建筑体系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修订应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定额及通用图集等技术规范,为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服务。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质量认可制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经法定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建筑市场,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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