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 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十三条 修改乡规划 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各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 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下发的规划条件,红线图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不得批准,第五十六条,符合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七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一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八条,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已建成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 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 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 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