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 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 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的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高原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考虑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六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世界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 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八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根据需要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