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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 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各类专项规划等,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 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对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要求等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投资效益分析等,第十条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三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各行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 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区。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 区、范围内的其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的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辖区内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六条,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也可以采取公开征集规划方案的方式.择优确定。第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 水文 环境等基础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第二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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