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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 市 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二.市 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三、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其规划编制成果无效 由县以上规划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至五倍罚款.但最高罚款额度不得超过五万元.因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规划编制单位予以赔偿。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使用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未按本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由县以上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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