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黑龙江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标准 DB23/T 2680-2020
  • 黑龙江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供电要求 DB23/T 2739-2020
  • 黑龙江省洗车服务质量规范 DB23/T 2758-2020
  • 哈尔滨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规范 DB2301/T 65-2019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本)
  • 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早期强度推定试验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3/T 2765-2020
  •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康复辅具基本配置服务规范 DB23/T 2677-2020
  • 哈尔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 DB2301/T 59-2020
  •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 黑龙江省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电化学法 DB23/T 2751-2020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市,行署,县.市 人民政府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二。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三、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其规划编制成果无效,由县以上规划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至五倍罚款.但最高罚款额度不得超过五万元。因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规划编制单位予以赔偿,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使用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本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由县以上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