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佳木斯市机关事务管理会议服务规范 DB2308/T 072-2020
  • 黑龙江省寒地水稻秸秆粉碎搅浆还田技术规程 DB23/T 2696-2020
  • 黑龙江省浅覆盖区固体矿产勘查地质填图技术要求 DB23/T 2791-2021
  • 哈尔滨市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规范 DB2301/T 66-2019
  • 黑龙江省汽车服务质量规范 DB23/T 2757-2020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规范 DB2301/T 57-2019
  •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4部分:实景三维模型 DB23/T 2646-2020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DB23/T 2708-2020
.第二章。规划编制监察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的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案 在报批前应当分别向社会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见 并组织专家论证 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确定城市规划重点控制的地区。段、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重要的城市规划编制方案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方案征选制度,第十三条。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第十四条。市 行署.县,市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设项目计划,并提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专项技术负责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或者规划技术岗位从业资格,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编制任务,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内容等规定编制城市规划 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深度和质量,提交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城市测量基础资料和上层次的城市规划 编制下层次的城市规划.不得违背上层次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强制性内容、第十九条。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向省规划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承担本省市,行署、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编制单位,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规划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