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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察第二十九条,计划部门在具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行署,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有关产权证照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载有规划部门批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的公示牌.具体办法由市、行署 县。市 规划部门依据本规定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需经批准方可改变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 色彩的审批范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的范围,改变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第三十二条。广告审批部门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审批独立式牌匾广告或者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牌匾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第三十三条。对发生违法建设行为,且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其申请新建的具有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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