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5、至10.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村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 并恢复原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一 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跨度 跨径超过9米和高度超过4.5米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三.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四 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未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所有权变更手续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由乡 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