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 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 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十九条,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租借、买卖和转让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等文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等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一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实施村镇规划。占用土地 拆迁房屋给农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合理作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妥善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拖延规划的实施.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