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 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 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 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 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 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 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 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 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八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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