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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 继承.交换,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 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 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 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 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八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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