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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 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 赠与,继承 交换,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 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 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 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 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八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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