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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 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 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经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 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 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 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八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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