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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 桥梁。供水,排水 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 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八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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