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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 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 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 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 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 供水 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 有条件的村镇 应当实行集中供水 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 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八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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