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 继承.交换、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 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 排水。供电 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 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八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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