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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 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 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 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 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八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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