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二层 含二层,以上住宅.跨度。跨径超过9米或者高度超过4 5米的乡 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筑工程 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设计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第二十五条。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建筑工匠应当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村镇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的内容、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乡 镇,村企业.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二、具有符合有关技术 标准和村镇规划要求的设计图纸、三,已确定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四.具有建设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对符合开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开工许可证.并派人到现场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农村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具有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二.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的,应当具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村镇规划要求的设计图纸,建设传统平房的 应当具有反映建筑平面、立面.高度 结构等内容的简易设计图、三,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农村居民互助建非楼房的除外,符合开工条件的,经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到现场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开工许可证或者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到现场定位验线所确定的范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开工一年内未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申请、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体建筑工匠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村镇建设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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