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村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 乡 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以及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重点项目建设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屯和集镇 村屯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自然屯、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 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负责村镇规划的监督实施,三 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四、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五。办理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