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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参加投标的单位 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第十七条、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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