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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 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 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 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 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 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 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 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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