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 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 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 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文件 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 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 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 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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