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 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 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 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 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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