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 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泄露标底的,四,招标投标单位串通,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的。五.标底未经审定,擅自开标的,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该投标单位中止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 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三 非法获取标底的、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