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 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三。已完成建设征地、四 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 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三.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 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