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三.已完成建设征地、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一.公开招标 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二.邀请招标 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三 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 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十三条,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