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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 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一 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三.协商议标 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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