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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八条。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招标单位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第十九条,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一。未密封的.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 字迹模糊 辨认不清的。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二十条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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