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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以及规划条件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出具建筑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或者管网综合规划设计修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需要使用专有土地的道路、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两年内 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对涉及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 及其他历史。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环境、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 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文字说明在现场 政府网站或者指定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必要时 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之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 第四十五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其中最大退让距离为准。第四十七条,毗邻机场、雷达站.地震台,站.中心,气象台 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的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 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和管线等市政公用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第四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 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 但人防工程等防灾救灾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 商业。仓储。能源。通讯 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五十条,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 现状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一条,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五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工的自行失效。临时建,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延期限于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构.筑物批准的使用期满.或者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 使用人应当自行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 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五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 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变更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方案及原因在现场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明以下内容.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主要指标,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的竣工规划测量报告以及附图 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等相关材料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在建工程发生转让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需报送的竣工资料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单位工程各层平面图 立面图,剖面图,设备管线图 基础图和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图纸,第五十九条。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未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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