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白山政发、2009 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当前,建设领域,含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由于建设领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用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企业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严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另一方面是农民工个人.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工程项目部 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制度,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一,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专户 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两条线制度,建设单位 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应落实好建设资金,将建设资金中的人工费部分存入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工资预留金专户 以下简称专户,中、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先预存工程造价的10、作为部分工资和保证金,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困难时.按月从专户中支取农民工工资.并可抵扣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专户余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4,当专户中资金不足以发放工资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预存,在项目竣工后。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 退回其专户中余额、专户资金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从专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列表造册 经项目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从专户中支取农民工工资 企业不得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鼓励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企业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 应当签名盖章。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账户,企业支付工资应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考勤制度 由工程项目部按时记载劳动者出勤。加班加点等情况,如施工企业不按规定记载而引发工资争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扣减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企业自行决定的无效、确认程序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三,追究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如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发包方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支付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对企业实行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领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审核企业资质和招,投标资格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和前提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度书面检查工作。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 记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采取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严格查处一起.五。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发或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企业与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纠纷 对拖欠工资的争议要优先受理并可对拖欠工资部分先行裁决。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不按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 不履行劳动合同及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农民工利益造成损害的 要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借机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意义,给予高度重视并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会组织的指导 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 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三方机制建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