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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六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人民政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第六十一条.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拟建位置,村民委员会意见以及土地主管部门同意用地的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不同意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持建筑施工图或者市政工程施工图以及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意见。拟建位置以及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将相关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乡 村庄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验线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线,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乡.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 出具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后 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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