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吉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41-2020
  • 吉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37-2020
  • 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
  • 吉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42-2020
  • 吉林省改性沥青中SBS改性剂含量检测 红外光谱法 DB22/T 3148-2020
  • 吉林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用规范 DB22/T 3181-2020
  •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
  • 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吉测管字[2012]38号
  • 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46-2020
  • 吉林省疫情防控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共享技术规范 DB22/T 3109-2020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对公众利益,公共环境和历史 自然,文化遗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建设项目 应当依法报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规划许可。二,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三,建设工程公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四 建设工程是否验线。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拒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可以建立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