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市,县。市,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对公众利益 公共环境和历史、自然,文化遗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市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规划许可 二 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三、建设工程公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建设工程是否验线,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拒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可以建立不良信用档案,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 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