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审批或规划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须占用保护区的。应与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协商.重新划定新的电力线路走廊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三条,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 双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依法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第二十六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第二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 应尽量不砍伐树木、采用增加杆塔高度的技术措施。确需砍伐树木的,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林业,园林 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 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林业、园林、部门需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林业,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对树木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3,5米4、0米154 220千伏4。0米4,5米330千伏5,0米5,5米500千伏7.0米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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