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 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规划。市政市容 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者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并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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