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市政市容、林业 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者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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