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 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 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规划 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者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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