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八条。发电。变电 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和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保护区为线路或管线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九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第十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坏或涂改发电、变电设施及其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的使用.四。擅自攀登变电设施。或者利用变电设施拴牲畜,悬挂物体 张贴广告等、五。在发电设施和变电设施的地下进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作业.六.在变电站围墙外从事危及变电设施安全的活动、七,其他危害发电 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 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 攀附农作物。八.在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周围5米范围内,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周围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 易燃物 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 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的书面同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进入电力工程施工现场扰乱施工,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二,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 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 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植物。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经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 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二十条.严禁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查验出售单位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 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不得进行收购